10月13日,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,最新的《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》(简称《规定》)新鲜出台。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,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、收费面积、供热标准等内容。供热价格、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,双方应按调整后的价格、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。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,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,用热户应交纳采暖费。低保户、低保边缘户、破产企业职工、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,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,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。